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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590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园区管委会B座2层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MA70X5927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阳光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69号紫郡华宸B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7097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阳光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