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阳光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阳光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凤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2执2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丁保,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莉,陕西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栋鹏,陕西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丹凤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永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亮,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凤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丹凤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丹凤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学武
书 记 员  刘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