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向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2816号 原告:西安向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向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向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向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向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16元,减半收取3458元,由原告西安向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