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5511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1幢2单元2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66249C。
法定代表人:黎运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聪,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睿,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3639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诉**先于本案受理。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陕0113民初543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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