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盛化工机电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盛化工机电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东鑫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盛化工机电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东鑫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西仲裁字(2017)第1372号裁决书,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陕西金盛化工机电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东鑫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榆林市府谷县辖区,2018年11月12日经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现已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西仲裁字(2017)第1372号裁决书指定由府谷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鸣甫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丁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