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pt”>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02执1247号
***、***、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是同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75200元及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本金的2%计算,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本金175200元及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2%计算。本案诉讼费2735元,执行费2528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后经查,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将其银行存款175200元及利息147168元,本案诉讼费2735,执行费2528元扣划之本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将案件款322368元及垫付的诉讼费2735元全部领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或其他理由、法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602执124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8月2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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