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9民初74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安市洛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2023年4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