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9民初74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安市洛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2023年4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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