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2998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董世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郭霞,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民终14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704470.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483元,案件执行费39444元。现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延安市宝塔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事项、数额以协助执行、扣划、冻结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秦 志 鹏
审 判 员 刘 森 虎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国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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