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西安恒宁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2201号
原告:陕西佳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恒宁健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陕西佳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恒宁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佳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8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核减后,退还原告10633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