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02民初1294号
原告:陕西佳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
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1号金松大厦1幢2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06754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南地产安康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18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059691387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佳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南地产安康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佳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佳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佳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陕西佳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