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南陈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1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人民币323471.95元、违约金2247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92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4年1月22日至2025年1月21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3、本院对被执行人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信用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552838.95元及利息执行标的未能受偿,本案无法在一个期限内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