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景区管理委员会、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3006号 原告: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西沣北路1159号万科汇智中心2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98609976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韩城市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韩城市科技创新孵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58166412521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委员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7年3月21日,系该景区委员会干部。一般授权。 被告: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区南关文化景区旅游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55682754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6年12月29日,汉族,韩城市,系该公司合同法务部部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90年12月24日,汉族,韩城市,系该公司合同法务部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景区管理委员会、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84元,减半收取6792元,由原告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