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渭南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渭南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15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渭南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