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渭南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572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街××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渭南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