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1099号
原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50。
法定代表人:王焕,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洁如,女,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71531144A。
法定代表人:袁金顺。
原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2020年7月22日,原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80元,下余3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尚拥郃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张喆 送达时间:2020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