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1436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新文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