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1436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新文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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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