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1436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碑林区新文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