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404执恢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499050.6元。经本院四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特向法院申请该案执行终结,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404执恢38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边区
审判员 刘保祥
审判员 吴 磊
书记员 李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