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404执恢385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4民终22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陕西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905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段边区
审判员 刘保祥
审判员 吴 磊
书记员 李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