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名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绍兴市名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02执337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名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终403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绍兴银行的10×××14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 丹 AUT())O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霰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