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名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蠡园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名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绍兴蠡园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偏门直街**。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名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偏门直街**/d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绍兴蠡园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名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民初4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及越王城项目,内有多家知名企业正常经营,如处置不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