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881执保1730号 ***、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41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5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网络资金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发现被申请人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81民初4151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