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802执4512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怀德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492560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榆林市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机场墙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52115097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8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378323.49元及一般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7500元、鉴定费540000元、申请执行费1035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执行人榆林市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83483.44元,上述案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查封的常乐紫庭小区56人防车位,申请执行人因该车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802执45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