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怀德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49256055。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万佛楼中巷2号,居民身份号:6127011968********。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大六号镇,居民身份号:1526321976********。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陕080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288701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280元、执行费31390元。本院于2023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执行文书; 2、本院从2023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经采取了冻结措施,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车辆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3、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系榆林市榆阳区人,与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已不在当地居住,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失信等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