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保201号之一 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榆林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824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榆林市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榆林常乐紫庭小区(B)区现有人防车位56个(车位所在位置为F001-F056)予以查封,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榆林市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20)陕0802民初824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申请人榆林市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榆林常乐紫庭小区(B)区现有人防车位56个(车位所在位置为F001-F056)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201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2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