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1326号
原告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238号“半坡国际艺术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长安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42818231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888.5元,其余2888.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张 彦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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