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1023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山阳县城关镇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健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受伤产生的医疗费3329.98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1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伤残赔偿金1056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006.40元,共计170916.38元,由被告人***承担50%,即85458.19元(含已垫付医疗费3329.98元及生活费400元,计3729.98元);由被告**承担20%即34183.28元。由被告天竺建司承担20%即34183.28元,并由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其余10%损失计17091.6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上述赔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清结。被执行人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52808.77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152808.77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费2031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进生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