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阳县自然资源局与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1024行审59号
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治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忠宝。
被执行人: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康,男,生于1974年XX月XX日,汉族,住山阳县。
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山政国土处字[2018]19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山政国土处字[2018]1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20日擅自动工占用所租赁的土地碾压平整,建设建筑材料堆放站。该公司建建筑材料堆放站总占地面积6262平方米(折合9.39亩),该公司建建筑材料堆放站所占土地是一般耕地,属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建筑材料堆放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一款之规定,经会议研究,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建筑材料堆放站一案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退还非法占用6262平方米的土地;二、依法没收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62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62620元。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5日向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山国土处告字(2018)第1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山国土处听告字(2018)第1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8年11月13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后被执行人即自觉交清了62620元罚款,但对处罚决定中的其他内容:“一、责令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退还非法占用6262平方米的土地;二、依法没收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62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催告,被执行人逾期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查明,山阳县国土资源局因机构改革,现更名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
本院认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具备查出违法占地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的山政国土处字[2018]1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且山阳县自然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义务。山阳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山政国土处字[2018]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责令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退还非法占用6262平方米的土地”的内容。由山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山政国土处字[2018]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二、依法没收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62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内容。由山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赵 铭
审 判 员  孔庆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妍
书 记 员  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