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3民初1118号
原告:陕西腾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黎育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解放,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哲,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建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腾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腾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腾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腾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陕西腾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程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莉
书 记 员 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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