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与榆林市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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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30民初856号原告:西安文理学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陈刚,男,系该学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男,系该学院副院长。被告:榆林市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姚平,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拴成,男,系该公司职工。原告西安文理学院诉被告榆林市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安文理学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文理学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文理学院撤诉。案件受理费3343元,由原告西安文理学院负担 审判员 白生晔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