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某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顺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安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402民初5837号
原告:西安某某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
被告:安顺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安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安顺某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西安某某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顺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安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安顺某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某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某某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