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02执3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双旗寨村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68675593T。
法定代表人:成金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坪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8869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72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人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412825元及该款从2013年4月19日至2018年6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127975.75元,案件受理费46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银行存款,有产权证号为:XXXXXX三十五套房屋(已轮候查封)及车牌号为:贵C×××××、贵C×××××、贵C×××××、贵C×××××、贵C×××××、CXXXXX六辆车辆(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将被执行人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7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松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