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红太阳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423执2094号 陕西新红太阳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红太阳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4民终21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已将货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共计284826.09元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并足额缴纳执行费267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榆林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