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伟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瑞斯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349号
原告:陕西华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中段路北汇林华城18幢1单元2层10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216427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瑞斯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五路南窑新家园2号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3T46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0698606855F。
负责人:***。
原告陕西华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瑞斯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华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47.5元,由原告陕西华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