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汪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30民初184号 原告:西安汪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91号崇立金世园1幢1单元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6145383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SOHO同盟2幢1单元119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3174132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汪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汪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以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西安汪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汪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西安汪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