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03民初681号
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SOHO同盟2幢1单元119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3174132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塞民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城南朝阳小区6号楼一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MA6YJ2N98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塞民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88元,减半收取47144元,由原告西安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