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6民初1394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
原告:***,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原告:***,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被告:陕西某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绍兴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陕西某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绍兴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4.00元,减半收取计1207.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鞠震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