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503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503民初1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给付工程款4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75元由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承担。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网络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账户存款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称自愿放弃利息,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支付其45000元工程款即可。经执行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将45000元交纳至本院,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执行费575元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6)陕0503执3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6年5月9日结案。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