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5740号 原告:***,男,1983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秦源住宅小区1-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68795508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樱喜乐家具店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