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921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博诚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60号东尚蜂鸟4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QOHG8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秦源住宅小区1-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5508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博诚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亦未办理相关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