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2民初9261号
原告:陕西源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世融嘉城15幢1单元11层1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81165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秦源住宅小区1-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550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源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决定立案。
原告陕西源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