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4执475号
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8711.30元,并缴纳执行费180.67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对本案其余权益予以放弃并以该案已执行完毕为由,申请人民法院结案。
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院(2025)陕04执4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8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