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105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
讼
参
加
人
原告:西安航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川,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
基本
情况
原告西安航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安航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
依据
及
主文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航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西安航城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王江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院印)
法 官 助 理 马笑啸
书 记 员 吴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