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4执444号
西安航轩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航轩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334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案款,执行费25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4执4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