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辖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宝丰巷 6 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初,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上诉人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中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11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彩玲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林中业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已经兑现和解款项,被上诉人***已撤回起诉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榆林中业公司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榆林中业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彩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菲
20210122891610800555693357219800422521610121198004226734202001031109220200103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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