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1民初609号
原告: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556933572。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某,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田某,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蒙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MA0N0D9K48。
法定代表人华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5元,由原告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乌都娜
书记员 杨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