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435号
申请人:高朋军,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朋军与被申请人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高朋军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110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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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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