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延凤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安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02执2953号 延安市延凤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安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延凤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安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仲裁委员会[2024]延仲裁字第10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安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延凤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延安市延凤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03000元税款3451元,仲裁费629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案件款103000元税款3451元,仲裁费6295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1591元。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本院予以划拨114337元,在提转执行field1591元后,申请执行人将剩余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602执29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仲裁委员会[2024]延仲裁字第10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于2024年9月9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