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7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锦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马天街道马山头社区钟表基地格雅科技园3栋4至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5074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深圳市锦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7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锦瑞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674.96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锦瑞公司向***支付律师费8000元;3.判令锦瑞公司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锦瑞公司虽未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是确实无误的。锦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法定理由,系违法解除,锦瑞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向***支付赔偿金。是否存在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非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且重要的依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锦瑞公司答辩称:一、锦瑞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续,锦瑞公司并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锦瑞公司无须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首先,根据CRM考勤记录系统记录显示,***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11:50打卡之后至今再无考勤打卡记录。经公司多次通知后,***既没有到公司上班,也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已经构成旷工。其次,锦瑞公司根本没有单方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再次,锦瑞公司并未单方终止***的工作,***被移除群聊是由于其自身言行不当造成的,且将其移除群聊并不属于公司行为。最后,锦瑞公司并未限制***使用办公软件RUSHCRM,也无权删除***的签到记录。***自2019年7月23日开始存在无故旷工行为。二、锦瑞公司无须向***支付律师费。综上所述,***全部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法院在查明核实所有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的全部上诉请求。
上诉人锦瑞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即锦瑞公司无须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7837.48元;2.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即锦瑞公司无须向***支付律师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具体情况分析如下:一、锦瑞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续,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锦瑞公司无须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锦瑞公司无须向***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锦瑞公司并未主动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上诉人***答辩称:对方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既定的事实,到现在为止时隔一年,我损失了一年的时间,无任何工资,因为这个劳动官司我遵守行业的规则没有去寻找新的工作,一年损失至少超过了二十万元,但是现在公司仍说未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补偿劳动损失,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在一审时已经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锦瑞公司向***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75674.96元;2.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锦瑞公司承担。以上合计共180674.9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仲裁请求。1、确认***与锦瑞公司之间于2010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锦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75674.96元;3、锦瑞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二、仲裁结果。确认***与锦瑞公司之间于2010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入职时间:2010年12月7日。四、职务:办事处主任。五、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15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六、离职前平均工资:9759.72元/月,根据***提交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计算得出。七、关于劳动关系:双方对于2010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八、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主张,2019年8月6日,锦瑞公司在未与***事前协商的情况下,突然将***从微信工作群组、钉钉工作群组、用于工作的企业邮箱和办公软件RUSHCRM中删除,且停缴广州办事处的房租,单方面终止了***的工作,锦瑞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锦瑞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续,***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打卡后至今再无考勤打卡记录,经锦瑞公司多次通知,既未回锦瑞公司处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行为已经构成旷工。经查,***提交的“锦瑞生物国内销售”微信群、“锦瑞华南营销管理群”微信群显示***于2019年8月6日被移出群聊,***于2019年7月23日后在锦瑞公司RUSHCRM考勤系统中未显示打卡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锦瑞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予以证实,锦瑞公司主张***旷工,但锦瑞公司作为RUSHCRM考勤系统及企业邮箱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可以对***登陆及操作系统进行限制。鉴于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法院视为锦瑞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确认于2010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双方于2019年8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核算,锦瑞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7837.48元(9759.72元/月×9个月)。按照***胜诉比例,锦瑞公司应当向***支付律师费4000元(87837.48元÷175674.96元×8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与锦瑞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锦瑞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7837.48元;三、锦瑞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锦瑞公司提交了五份证据。证据1系RUSHCRM云服务租用合同。证明锦瑞生物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与深圳市电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RUSHCRM云服务租用合同,锦瑞生物公司使用深圳市电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RUSHCRM系统进行打卡前导。证据2系***在RUSHCRM系统签到明细表,证明***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11:50打卡之后至今再无考勤打卡记录。证据3系***在RUSHCRM系统登录明细表,证明***于2019年7月23日之后仍能正常登录RUSHCRM系统,2019年8月20日仍进行了登录,但其于2019年7月23日就再无签到打卡上班。证据4系深圳市电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RUSHCRM拜访签到功能在使用时一经签到,将无法在前台进行修改,无论是公司管理员还是员工都无权删除已生成的数据。***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11:50打卡之后,就未在公司RUSHCRM上考勤系统打卡,***无故旷工,而锦瑞生物公司不存在删除其数据的可能及行为。证据五系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在微信工作群中有发表不当言论。***质证称:证据1员工无权知晓,这是公司与云服务器的租赁合同。证据2无考勤打卡记录的原因是因为公司限制了***的使用,而且对方提供的证据中罗列了几大页上千条打卡记录,足以证明***之前的工作是勤勤恳恳认认真真的。证据3对方称***在8月20日仍进行了登录,其实***在7月23日之后就未再登录了,所以说系统完全由公司操纵,而且账号密码公司的文员也有备份,而且可以自由登录。证据4至于数据是否能修改***无从知晓,***并未说公司修改了数据而是说公司控制了***的系统不能使用不能操作不能打卡,公司方是在转移话题,混淆视听。证据五是聊天记录复印件,不认可其真实性,且根据对方所提供的内容来看,也并无任何的所谓的不正当言论,而且反而从中体现了人力资源总监已经打电话通知离职,更能证明公司早就要开除老员工。
经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锦瑞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锦瑞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律师费。
关于锦瑞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锦瑞公司主张其与***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故其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具有人合性,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应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上,但本案双方已起纠纷,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且***在本案纠纷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已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亦不认可锦瑞公司该主张。又,***主张锦瑞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于2019年8月6日被移出群聊,因***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采信。锦瑞公司在二审庭审提交了RUSHCRM云服务租用合同、***在RUSHCRM系统签到明细表等证据,主张***旷工,且其未对***的登陆及操作系统进行限制,但上述证据系由锦瑞公司单方制作,客观性存疑,且***均不认可,本院亦无法采信。因此,鉴于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一审法院视为锦瑞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又,因***与锦瑞公司均确认双方于2010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称其于2019年8月7日开始取证准备申请仲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19年8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对***的入职时间和离职前平均工资均无异议,经核算,一审法院判决锦瑞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7837.48元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律师费。根据***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显示,其因本案花费律师费8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按其诉讼请求成立部分占其全部诉讼请求的比例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金额。因此,一审法院核算锦瑞公司应支付***律师费4000元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和上诉人锦瑞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负担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锦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