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2820号
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舟润建材厂,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南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5MA6TWB1Y38。
经营者:***。
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聂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698403070Y。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舟润建材厂诉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舟润建材厂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各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舟润建材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舟润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